经营性及中介收费
发布时间:2012-08-28
部门 项目名称 标准 减免优惠标准 备注
规划市政测量队 1.竣工测量费 国测则字[2002]3号 按最低标准的50%收取
2.建筑用地拔地定桩 件(四点)2594.32元 按最低标准的50%收取
劳动局 1.劳动事务代理费 50元/人/月 25元/人/月
2.劳务介绍手续费 第一个月基本工资的50% 第一月基本工资的25%
环保局 1.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市价[2002]65号文规定按计价格[2002]125号文标准下浮20%执行. 按计价格[2002]125号文相应标准的50%收取.
2.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(大纲)或报告表
3.环境监测费 按粤价函[1996]64号文执行 按最低标准的50%收取
疾控中心 健康证及体验收费 《清远市医疗服务价格》、粤价函[2001]264号文 健康证免收,体验收费减半
质监站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按清市价[2004]92号文、粤价函[2004]428号文执行 按标准50%,最高收费限3万元。
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1.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≦1亿元部分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0.9‰计算 按0.5‰收取 向新办工业企业收取时,按此优惠标准执行.
中标价﹥1亿元部分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0.5‰计算 按0.3‰收取,最高收费限3万元
2.场地使用费 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0.5‰计算 按0.25‰计算,最高收费限2万元
3.建筑工程招标书工本费 不超过500元/套 不超过300元/套
房管局 1.房屋测绘费 50㎡以内80元/宗,50㎡以上至100㎡以内每宗120元,超过每100㎡加收40元,超过不足100㎡按100㎡计收. 按标准的40%
2.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3元/㎡,经济适用房1.5元/㎡,二手房和住房以外房地产6元/㎡(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%) 按标准的40%
3.房地产评估费 按粤价(1995)362号文执行 按标准的40%
4.白蚁防治费 地基(首层)5元/㎡;第二层以上3元/㎡,木质纤维性材料装修8元/㎡ 按标准的40%
司法局 1.公证费 按粤价[2000]150号文执行 按标准的40%
2.律师服务费 按粤价[2006]298号文执行 按最低标准的40%
环卫处 1.建筑废弃物及余泥 1.5元/立方米 按标准的40%
2.市区范围内建筑工地 0.2元/平方米/月 按标准的40%
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 1.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 税前工程造价3‰ 税前工程造价1.5‰,最高收费限3万元.
2.受委托计划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 税前工程造价2‰(或:钢筋用量×估算单价5‰) 税前工程造价1‰,最高收费限3万元.
3.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 净核增或核减额500万以上4% 1%,限最高收费5万元
净核增或核减额500万以下5% 1.25%,最高收费限5万元
净核增或核减额100万以下6% 1.50%
净核增或核减额50万以下7% 1.75%
净核增或核减额10万以下8% 2%
收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收 按500元计收
4.受委托工程进度款监理 税前工程造价20000万以上1‰ 0.5‰,最高收费限5万元
税前工程造价20000万以下1.2‰ 0.6‰,最高收费限5万元
税前工程造价10000万以下1.5‰ 0.75‰,最高收费限5万元
税前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1.8‰ 0.9‰
税前工程造价2000万以下2‰ 1‰
5.受理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(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时) 鉴定后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0.6% 0.3%,最高收费限3万元
鉴定后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0.8% 0.4%,最高收费限3万元
鉴定后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0.9% 0.45%,最高收费限3万元
鉴定后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1% 0.50%
鉴定后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1.2% 0.60%
或按争议差额1000万元以上3% 0.75%,最高收费限3万元
争议差额1000万元以下4% 1%,最高收费限3万元
争议差额100万元以下5% 1.25%
争议差额50万元以下6% 1.50%
国土局 1.挂牌交易服务费 1000元/宗 500元/宗
2.转让交易服务费 600元/宗 300元/宗
3.抵押服务费 500元/宗 250地/宗
4.地价评估收费 按地价总额的4‰至0.1‰ 按相应标准的50%,最高收费限1万元.
5.测绘工程产品费 按国测财字[2002]3号文标准 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%
自来水公司 水价 英价字[2006]26号文 0.80元/立方米
说明:对于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的收费项目,有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只有提供了相应的服务,才能进行收费。同时,不得强制新办工业企业到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办理,企业也可到有相应资质的中介、服务机构办理;凡未列明的有偿技术及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%收取。